◎新制身心障礙鑑定
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101年7月11日起實施,實施後身心障礙證明之核發,改採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認定,身心障礙類別將改為以身體功能與結構為主之八大類,如下: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鑑定項目除了舊制由醫師鑑定之身體功能與結構(BS碼)為鑑定依據外,新增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DE碼)作為鑑定標準,社政主管機關依據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判定是否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
◎身心障礙鑑定案件申辦進度查詢連結服務
https://dpws.sfaa.gov.tw/hdcp-apply-status.jsp
◎需求評估相關資訊可參考台中市政府社會局專區:
http://www.society.taichung.gov.tw/13710/13735/13792/
步驟一:
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個人文件並填寫鑑定資料表,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至鄉鎮市區公所攜帶文件資料:
(1) 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2)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 申請人印章
(4)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5) 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6)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7條】
步驟二:
利用本院掛號系統掛號,依鑑定類別給予具鑑定資格醫師鑑定。
步驟三:
依掛號科別本人親自至各診間報到並出示鑑定資料表,請醫師進行B(身體功能)、S(身體結構)鑑定。
步驟四:
門診大樓1樓身心障礙鑑定櫃檯排定D(活動參與)、E(環境因素)鑑定時間,並於約定時間報到,由專人引導至指定地點鑑定。
步驟五:
鑑定資料送衛生局審核。
步驟六:
戶籍地社會局評估團隊需求評估。
步驟七:
社政主管機關核發證明。
◎[ 注意事項 ]:
一.新制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換證效期期程
期程一: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0日以初次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明效期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
期程二: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以持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為鑑定與評估主要對象。
二.新舊制身心障礙鑑定分界點為101年7月11日,7月10日前使用及鑑定舊制表格;7月11日後不可使用舊表,一律使用新制表格。
三.身心障礙手冊屆效期者,應於其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以申請一次為限,且其效期最長截至104年7月10日為止。
【依據身心障礙作業辦法第12條】
◎[ 溫馨提醒 ]:
以往身心障礙鑑定是以個人疾病為鑑定依據,但往往擁有相同障別者,其需求卻不盡相同,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改變了以往將「障礙」視為個人因素的看法,結合個人健康狀況與個人生活環境因素的考量,將每個人視為獨立的個體,每個人都有不同的需求,以及不同的生活環境,使得社會資源能夠更適切的提供給有實際需要的民眾。因此新制鑑定程序及時間較舊制為長,敬請配合等候及見諒,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問題可撥台中市衛生局專線(04)25265394 洽詢或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 22289111,或本院專線(04)26283995*111